星律说 | 疫情与汽车融资租赁

作者:尹传服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0-06-30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疫情期间,汽车融资租赁交易数量锐减
 
大中型城市是汽车融资租赁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的特点是需要线下面对面签署抵押合同,去车管所现场办理抵押登记。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数大中型城市实行较为严格的管控,人与人之间无法或是不敢面对面接触。绝大多数人足不出户,许多人收入减少甚至零收入,汽车作为出行和融资工具的需求锐减,导致疫情期间众多汽车融资租赁企业交易数量锐减甚至零交易,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危机。
 
二、疫情被有效控制或者结束之后,汽车融资租赁交易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
 
地铁、公交、高铁、城际快铁等是各大中型城市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该等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相对密封,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强,是新冠肺炎等呼吸性传染病传播的重要场所。而私家车的空间相对独立,驾驶私家车能避免与不特定的人群直接接触,降低感染传染病的风险。故疫情被有效控制或者结束后,出于健康安全考虑以及融资需求的增加,正租和售后回租模式的汽车融资租赁交易数量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给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带来新的机遇。
 
三、疫情促使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发生变革,全面推行电子签、线上办理将是大势所趋
 
目前,无论是正租还是售后回租模式,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试行融资租赁合同电子签,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均仍需要承租人面签,交易效率有待提高。此次疫情促使汽车融资租赁交易全面实行电子签和线上办理成为可能,也是大势所趋。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交易的线上办理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登录融资租赁APP,上传车辆信息、承租人信息
 
2、第三方车辆评估机构通过大数据评估车辆价值
 
3、拟定和电子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
 
4、在车管所系统上传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双方主体等信息
 
5、车管所审批通过,办理网上抵押登记
 
6、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款
 
7、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交付车辆登记证书
 
8、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合同履行完毕
 
9、车管所系统上传解押材料
 
10、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返还车辆登记证书
 
上述线上办理流程的顺利开展,除了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相关软件外,还需要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开发、开放线上抵押和解押登记系统,在保证交易真实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零跑动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四、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不是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定事由
 
1、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包含了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融资款。以售后回租为例,承租人不仅占有和使用车辆,还一次性获得了融资款,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2、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对于承租人使用车辆的行为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对于承租人自由使用和支配融资款的行为并无限制,也不妨碍承租人分期偿还租金,但承租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因疫情而被隔离不能偿还到期租金的除外。
 
3、《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疫情从法律上而言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确因疫情而被隔离导致不能偿还租金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和融资租赁的特性,承租人偿还租金的义务仍不能免除,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缓交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疫情不是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至13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专门细致的规定。
 
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属性,如无特别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车辆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疫情的存在仅是短暂影响承租人对车辆的使用,不影响车辆最终的权属,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目的实现,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1条至13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综上,此次疫情给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冲击和机遇,但同时也促使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方式发生深刻的变革。疫情的存在不是承租人拒付或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确因疫情而被隔离导致不能偿还租金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向出租人提出缓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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