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说 | 夺子大战当休不休,难在何处?

作者:郭卫群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0-06-30
夺子大战愈演愈烈为哪般?
 
“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只要有孩子的,百分百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其中,至少半数以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藏匿孩子的行为。”当了20多年的家事法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目睹过太多的夺子大战。1
 
抢夺、藏匿孩子,可能是出于盲目的爱,执着于一定要争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也可能是利用对方对孩子的爱,迫使对方以经济上的让步,换取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大家似乎都认为:谁在离婚判决前抢得孩子且不让对方染指,谁就可以稳稳地得手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这不合理也不科学啊!但有经验的家事律师会有些无奈地说,这很现实,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惯常做法,使公众产生误解,变相让夺子大战愈演愈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这一规定,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希望父母离婚不至于使孩子的生活环境发生太大的变化,从而把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意,可谓思虑周全,但司法实践中却往往被简单化理解,简单化适用,变成了离婚判决前孩子(两岁以上)跟谁共同生活,法官则会更倾向于把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判给谁——尽管法官明知,判归的一方,是通过抢夺的方式实现了与孩子的共同生活,但同时想到孩子刚适应了新的环境,如若判决归另一方,而与孩子一起生活的这一方并不配合,双方难免又有一番较量、摩擦,势必让孩子再度经历转换环境的动荡。如果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似更不妥——法官的心思,也可谓细致体贴。
 
这样的细致体贴,后果却很严重。这让很多身处离婚诉讼中的父母,错误地领悟到,只要在离婚过程中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抚养代为照顾的共同生活事实状态,就会在直接抚养权的争夺方面占得先机。
 
然而,这种抢夺、转移、藏匿孩子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它粗暴地阻断了孩子来自父或母一方的亲情,让孩子感受到动荡、恐惧和焦虑,缺乏安全感,这原本就是对孩子的摧残。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只将孩子作为自己的附属品,或是砝码或是武器。这样的父母,一定不是更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法律不应该成为助长这种恶劣风气的工具。
 
非法律规制不力 乃法律执行不力
 
作为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行为保全制度首次得到确认。
 
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下简称《指引》)更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可以申请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对方当事人将孩子带离经常居住地及禁止带出境、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孩子现居住地并不得阻碍另一方探视孩子、禁止对方接触孩子(比如对方有家暴倾向)、责令对方交出孩子等。
 
《指引》发布后,有的法院很及时地适用了相关条款用以解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深圳市法院系统第一份相关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但有的法院却基于固有的担忧(难以执行)仍然裹足不前。
 
如笔者办理的一宗变更抚养权纠纷,我方当事人是孩子的父亲,也是《离婚协议》约定行使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孩子的母亲平时在外地工作,因双方离婚后产生了其他纠葛,女方返深行使探望权时将孩子私自带离深圳,断绝了与男方的联系,随后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女方告知孩子下落并将孩子交回直接抚养人处,却未获法院准许,理由是:即使我们做出裁定,如果女方不主动交回孩子,我们也不好去将孩子强行带回来,那裁定不是白做了。该案两审判决均驳回了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男方的直接抚养权虽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维护,但孩子却并没能回到他的身边,仍然下落不明,他还在多方寻求帮助。
 
笔者认为,导致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逍遥法外、实际获益(实际上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何益之有?)的,不是法律规制的无力,而是法律执行的不力。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拒不停止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犯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交还子女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由此看来,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律的规制算是比较完善的,如果法院在做出相关行为保全裁定时,告知存在不法行为的一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严重后果,且切实做到对拒不执行的一方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责等处理到位,对于在离婚判决前采取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视为存在争取抚养权方面的不利情形进行衡量,也支持被侵权的直接抚养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如此一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相信夺子大战的风气一定会随之改变,当事人慑于法律的权威性而自动纠正不法行为将成为趋势。
 
注解
 
1、朱宁宁,《夺子大战愈演愈烈藏匿孩子有恃无恐 拿什么阻断离婚抢孩子大战》,2019年7月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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