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说 | 对“易燃易爆者”坚决说不!

作者:冀玉婷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0-07-03
近期,一篇名为“我是一个普通女孩,在受到男友的恶意伤害后报警,没想到疫情让一切复杂起来”的文章在微博疯传,一天的时间,网友转发量达9.3多万、评论1.6万,微博点赞更高达20.6万。发帖人(下称M女士)在微博中记录了被男友殴打和向警方进行求助的过程,其中自述称“我的喉咙像是被人锁住了,脖子被人掐住像垃圾袋一样提起,不停地撞击,后脑勺仿佛与身体分立...直接对着我的眼睛打,左脸眉毛肿胀...我赤身裸体蜷缩在墙角不知所措,他威胁我,说要用热水烫死我,木棍打死我...我不停地在求情,直到他熟睡后我才立刻逃离出家”。案件发生地就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作为深圳市核心高科技人才聚集地也会出现此类不良事件,而且发生在特殊疫情时期,“家庭暴力”话题引发笔者关注。早在前述事件还未发酵成社会关注焦点之前,笔者已有心着手写一篇关于“家暴”的文章,因为疫情期间,闭门不出,小区里经常听闻到夫妻打架、吵架的声音,有时候暴力升级,还会传来冲撞、摔碎和孩童哭泣的声音。作为律师,打心底想为那些受害者撑撑腰。
 
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家庭暴力”关键词搜索,仅2019年,全国范围涉及“家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达1383万,也就是说,1383万人成为了“家暴”的受害者。然而,由于受害者恐惧、隐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以及社会支持系统的处置不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态),潜在的“家暴”事件和“家暴”受害者数量,远不止我们搜索出来的这个数据。
 
M女士在对方熟睡后逃出,她首先前往派出所报案。第一次报警时,警方的态度是“大事化了”。根据M女士提供的多段录音,警方认为属于家事纠纷,以充当“和事佬”为由一开始不愿受理;不仅如此,社区调解员也向M女士陈述“有这个必要吗?难道你真的想要毁坏别人前途?”沟通中还伴随着打断话语和非礼貌性质疑。M女士在第一次遭到冷遇后,向微博和朋友寻求帮助,她表示,若自己不站出来追究施暴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未来会有更多女孩子受伤却得不到帮助,因此,她坚持第二次报警。这次,警方重新进行了案件调查,向M女士出具了《委托鉴定书》,告知M女士尽快前往医院鉴定伤情。根据鉴定委托,医院出具了《门诊病历》和《鉴定报告》,病例显示“受害者左眼眶青紫淤血,肿胀,压痛,后枕部压颈划痕”。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目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施暴者殴打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为据,于2月27日对施暴者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至此似乎已经告一段落,很多旁观者会认为施暴者已经接受法律制裁,但事实上,施暴者至今未向受害者M女士表达任何歉意,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未因此感到羞愧和自责。
 
我们谁也不会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会成为“家暴”的受害者,但是,也许每个人都有可能会遇到家暴事件。如果心中没有预案,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时,我们很可能茫然不知所措,无法以最好的方式去保护自己。即便我们不是直接受害者,但面对家庭暴力,我们也可以做一些公民应该做的事情,比如上前阻止、协助报警或录音保存证据等。现在,让我们就从M女士的遭遇,去深入了解一下,面对突出其来的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或保护受害人。
 
一、事发当场,应该怎么做?
 
据M女士对事发现场的描述,其所遭遇的暴力是非常剧烈的。在被折磨的过程中,她无法还击、也无法逃离,只能等待施暴者熟睡后逃跑。其实,在案发现场,她可以这样做:1.一旦对方动手,只要没有阻碍,就应当第一时间电话报警。报警电话接通后,一般来说,施暴者会有所忌惮并开始冷静(并不一定如此,分人);2.悄悄开启手机的录音或录像功能,留取现场证据;3.因客观条件,前面两种作法均不可行的情况下,则应大声呼救,让邻居听到屋内有动静,以便取得邻居关于事发过程的证言;4.尽量往屋外跑,可选择跑到电梯间、小区等有公共摄像头的地方,视频录像会作为证据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前述方法,受害者应当根据施暴者的性格和当时状况进行判断,尽量避免再次激怒对方后更下狠手。但是,如果对方已完全失去理智,丧心病狂殴打或采取暴力行为,招招致命的,受害者反倒应当不顾一切,拼命呼救和逃脱。
 
二、关于报警,应该怎么做?
 
遇到家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报警留痕)。请摒弃那些“他下一次不会再这样了”、“他今后一定會改正的”的想法。本案中,M女士是在施暴者熟睡后逃离现场自己前往派出所报警的。如果M女士没有及时采取报警行动,若施暴者再次实施家暴的,受害者已经无法还原曾经遇到的暴力场景,关于之前遭遇的暴力痕迹只能是口说无凭,很难再举证维权了,只剩下受害者自己的伤痛记忆。
 
对于M女士来说,最佳的报警时机是在施暴者睡去后,在房间内报警等待警察出警,这是锁定事实的最佳方式。但是,每个受害者的恐惧心理是现实的,不能苛责。结合本案,M女士在等待施暴者熟睡并没有选择在房间内报警,极大可能是由于对施暴者的心理恐惧。她在逃跑出房间后遇到门岗保安,止不住地哭泣却没有说出口,“他并没有发现我口罩下隐藏的伤口”。恰是此时,她应该让保安看到她的伤口,告知她的遭遇和恐惧,然后站在门岗处电话报警,等候警察出警;或者可以请保安告知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人员陪同前往派出所报警。
 
警察会出警吗?会的。《反家暴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者就医、鉴定伤情。”一般情况下,警方出警后会将涉案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事实和对双方录制笔录。
 
三、关于求助,应该怎么做?
 
M女士在受到男友暴力侵害、第一次报警遭到冷遇的情况下,继续通过朋友寻求律师帮助、通过微博向社会求助,而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这是很赞的!
 
除了报警外,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还可以选择如下求助方式:1.社区的社工。在深圳,目前社工进社区已是全覆盖,介入“家暴”个案给予受害者最大的支持是社工的职责范围,社工也在处理家暴方面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因此,社工是身边最便捷的求助资源。2.妇联。反家暴是妇联的一项重要职责,妇联负责协同各方力量共同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妇联通常会与相关部门就反家暴建立联动机制,如果报警受到推脱,可以向妇联寻求启动联动机制,推动个案的查处和维权。
 
四、关于调解,怎么做才对?
 
M女士在陈述事发经过时,被调解员多次打断及非礼貌性地追问,以致“很难讲出一句完整的话来”。任何人在遇到困难时没有得到鼓励,反而获得的是些冷冰冰的话语,心理都会非常难过。但是,为了有效维权,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周围没有人陪同,无论如何都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持冷静,作好以下几点。
 
首先,受害者应当向调解员陈述事件始末并要求如实记录在《调解笔录》中,尤其是要对每一项具体的问题进行陈述,要求施暴者对这些问题予以具体回答。《调解笔录》对之后的维权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当事人万勿因旁人的严厉、恐吓或“和稀泥”的态度所困扰,应该坚持把自己想说的话表达清楚,并要求记录人员全部记录在案,如果担心自己做不好,可以提前寻求律师或社工陪同。
 
其次,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均应当坚持要求派出所对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根据《反家暴法》第16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书》主要描述加害人的身份信息、暴力事实陈述、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主要作用是以书面方式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要求其纠正不法行为并正式告知其实施暴力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千万不要忽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作用。首先,这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告诫,可以进一步作为制裁施暴者的重要依据。其次,它对于施暴者有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最后,它也可以与后期有可能出现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中的其他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从而实质性地影响法院对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五、调解不成,应该做什么?
 
调解不成的,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且,受害者还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于承担反家暴职责的部门或组织,怎么做才对?
 
M女士的遭遇在短时间内引起这么强烈的社会反响,有那么多人都在积极帮助M女士,说明大家非常痛恨家庭暴力事件,也对于受到个别办事人员的冷漠对待感同身受。受害者在向社会求助时,基层工作人员为什么对眼前伤痕累累的受害者毫不关注,却要求受害者努力体谅施暴者、保全施暴者的前途?作为政府部门或社会性基层组织,在处置家暴事件时,不能再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观念,以“和稀泥”的态度进行解决,应当要重新分析和调研家暴事件背后的原因,给予受害者充分的关切和尊重,及时介入调查和依法处置。同时,也要加强反家暴的宣传,不仅要在社区开展,也要针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对家暴事件的专业处置能力。
 
 
关于“家暴”的常识性问答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家暴有哪些行为表现?
 
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一般是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精神暴力多指谩骂、恐吓、诽谤等对精神有损害的行为。精神暴力行为的发生要达到经常性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一般程度上吵架不属于家庭暴力。
 
3、我们是同居关系,能否要求适用《反家暴法》惩治男友对我的暴力行为?
 
可以的。《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此类关系包含监护、扶养、寄养和同居关系。
 
4、受到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固定证据?
 
如果是恋爱中的情侣,当发现对方“易燃易爆炸”时,要擦亮双眼看清背后的原因。若确定对方存在暴力倾向的,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建议光速离开!!!
 
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继承、抚养等民事案件中,受害者也必须对自身遭受家暴事实进行举证。各项证据应当如何搜集,请参阅前文总结。
 
5、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律师团队的服务对象中,有一个家庭几乎“天天动手”,原因是丈夫从事摔跤行业。妻子整日以泪洗面但又避无可避,最终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解决了烦恼。
 
《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针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作出,一般禁止施暴者(被申请人)四项行为: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是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民事裁定书》形式作出,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家事法庭都有相应判例。根据《反家暴法》第28条规定,情况紧急的,可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此种方式,有效实现了便捷性和灵活性,真正做到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6、受害者可以就家暴行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吗?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者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权向加害人请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请保留与此费用有关的全部证据原件。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证据向法官阐述暴力的手段、场合、施暴者的过错程度,最好能够直接以音频、视频方式提交,在此,我们提示受害者,如果施暴者即将开始暴力行为时,请及时按下手机“录音机”或“视频”或在线好友视频联络,以便真实的还原现场,有效利用身边能够使用的工具搜集证据。
 
7、家暴情形如何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
 
受害者如果提起与施暴者的离婚诉讼,在对方坚持不离的情况下,受害者如果对家暴行为举证充分,可以不受“冷静期”的限制,直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尽快得到离婚判决。受害者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暴力行为是行使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受害者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更容易得到支持。部分相关法律梳理如下:
 
《婚姻法》第32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可主张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受害方有权向施暴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讨论法律救济途径时离不开广泛的社会帮助,邻居提供的有价值线索,物业人员的证词,调解员的客观评价,警方的耐心工作,妇联人员的贴心问候,社区工作站的定期查访、法官的公正审判、政府相应的经费支持等,以上都会给受害者带去关切,带去暖心和希望。呼吁每一位社会人员都能够积极回应受害者的诉求,推动社会对家庭、人文和心理的关注,终止家暴事件。
 
我们在常年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了解到,关于暴力的原因大部分与施暴者“幼年成长缺陷”有关,施暴者也许毫无意识地被迫养成暴力习惯,但成年后的个体可以寻求专业资源和社会资源重新审视和改善自己。
 
本文真诚奉献给受到家庭暴力中的“你”。
 
请勇敢地对“易燃易爆者”说不!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