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说 | 疫情之下,这些关于恋爱婚姻家庭的变故,该如何处理?

作者:郑新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0-07-03
一、男女双方在疫情爆发前根据家乡习俗订立婚约、宴请客人,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现女方不幸被感染新冠肺炎,男方为此提出悔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讲,因订立婚约不等同于婚姻登记,夫妻关系尚未成立,在此之前,男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女方继续缔结婚姻关系。而根据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此,男方提出悔婚并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女方需要返还。
 
从情理上讲,男方仅仅因为女方感染新冠肺炎即提出悔婚,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脆弱,不堪一击。即使勉强登记结婚,未来的生活也未必幸福。一纸婚姻未必能保障未来的幸福,但不幸福的婚姻,绝对是一副“枷锁”。这件事对女方而言未必是坏事,至少让自己避免了陷入更为痛苦的“围城”。
 
二、疫情之下,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期间,因家庭成员宅家避险,长时间共处一室难免会因生活琐事(诸如家务、孩子学习等)而引发矛盾。人各有异,观念不同也很正常,发生口角之争也可理解。但如果因此上升到严重肢体冲突,就已经不是正常的家庭矛盾,而是家暴。
 
在疫情特殊时期,遭受家暴的受害方可选择第一时间向公安报警救助,并注意留存报警记录、受伤医治文件、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资料,以及加害方出具的忏悔、保证书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据此提出离婚诉讼并追究加害方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条件允许,为安全起见,尽量搬离加害方住处。
 
三、疫情期间,家庭成员因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在检查中发现已满四岁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血脉,男方可以据此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损失吗?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导致男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抚养费返还数额,男方如有明确的支付数额证据,则依据该证据主张;如无,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主张。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法院通常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四、疫情爆发前,双方经协商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现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该协议对双方是否有效?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任何一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因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
 
但该协议体现的一些协商过程和内容可以作为日后离婚诉讼相关主张的辅助证据。
 
五、男方在疫情爆发前起诉离婚,期间双方感情缓和且女方怀孕,男方随即撤诉,现男方又想离婚,还能再次起诉吗?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在上述期间内如不存在特殊事由,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必须等到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重新起诉。
 
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特殊事由?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参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列情形,诸如重婚、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等。
 
六、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的,诉讼如何处理?该方去世后的遗产如何继承?
 
如在法院审理期间,一方不幸身故的,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因诉讼终结,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涉及去世一方遗产分割的,应先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去世一方生前订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则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内容进行处理;如不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配偶一方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相应继承份额。
 
如遗嘱和遗赠协议并存且内容有重叠的,则就重叠部分先行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内容执行。对于遗赠,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未表示的,遗赠失效。
 
七、疫情期间,一方因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就其遗留的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先了解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诸如约定“当股东死亡时,其持有的股权应转让给其他股东”等,则继承人只能就股权转让所得款进行继承。如公司章程未做特别约定,继承人可以要求直接继承其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当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做特别约定时,建议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积极沟通,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妥善协商处理,避免因继承人众多且无法达成共识而造成公司决策困难、影响公司经营的局面。
 
八、疫情期间,父母因新冠肺炎去世,且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兄弟三人与父母共同集资所建楼房如何处理?
 
兄弟三人与父母共同集资所建楼房系家庭共同财产,在涉及父母遗产分割前,应根据各方出资及管理使用情况先行析产,经析产后属于父母部分的财产,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九、男女朋友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同居的另一方可否主张继承其遗产?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双方在一方生前互尽扶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主张相应的遗产份额。
 
十、疫情期间,男女双方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女方腹内的胎儿是否可以继承男方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相关规定,未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抚养、教育及继承等所有权益。
 
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即,在女方分娩前分割男方遗产的,应该保留胎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则孩子继承父亲遗留给他的财产;如果因女方情绪激动或胎儿本身发育问题导致流产或在腹中死亡的(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父亲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一段时间后去世的,则孩子从其父亲继承来的财产应当由孩子的法定继承人(其母亲)继承。
 
十一、疫情期间,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的,被认定工伤后所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给予的对象是职工的近亲属,而非已故者,故不属于死者遗产。
 
建议将上述费用先用于法律指定用途,若有剩余的,可根据继承人的共同意愿按照按遗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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