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020年春节的延长休假期及延迟复工期,是法定节假日吗?
A: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3天是基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虽适用全体公民,但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假日,因此,应视为休息日。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作为广东省内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内容执行。2月8日至2月9日本身就是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的延迟复工期间,到底是休息日还是停工日,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最新答复精神,属于停工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Q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员工延长休假、延迟复工时间吗?
A: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给员工延长1月31日-2月2日的春节休假期。
对于广东省政府要求的延迟复工,除外因素包括:
1、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的相关企业;
2、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的相关企业;
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的相关企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的相关企业;
5、因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其中“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系兜底条款,其内涵并不明确,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的急迫程度安排职工复工,但必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上海规定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从目前的通知文件来看,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延迟复工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在家办公并不会导致人员聚集和疫情传播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若因工作原因,企业需要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险起见,建议企业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一致后执行,并依法支付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内的正常工资。
对于“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情形,笔者看到参考深圳市某劳动仲裁委近日发布的指引,将特殊情况解读为“除非承担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一般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一旦企业不执行该规定或者强行安排复工,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是可以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如果提前复工过程中导致本单位发生新病例或扩散等不良后果,那么该提前复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该提前复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因此,是否执行延迟复工,企业虽可自行决定,但当谨慎为之,尤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否则,一旦防控不力造成危害后果,企业负责人可能会面临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最新发布,前述5类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七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
Q3:员工在春节前就已经申请的事假、产假或婚假、病假,覆盖到延长的休假期和延迟的复工期情形下,其假期是否可顺延?
A:如春节返乡或放假前,员工正常申请休假且覆盖到延长的休假期和延迟的复工期的,无须顺延假期。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是国家防控疫情的举措,不是给个别群体的福利,企业正常保证员工的相关权益及待遇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无有效证据表明双方在请休假事宜上达成协议(如请休假手续),在延长休假、延迟复工的新政策出台后,再安排员工用休假方式冲抵的,在员工不确认的情况下,企业该行为有违法之嫌且显失公允,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除非企业与员工事后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等
Q4: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非因企业和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可以优先用未休年休假、休息日加班未调休天数、补班后未轮休的天数、未扣薪资的事假冲抵的,是否可以在此次延迟复工期间冲抵?
A: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在此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出台前依法制定且经公示已发生效力的,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但为保险起见,企业在适用相关规章制度时,最好就冲抵事宜与员工达成一致。
依据:《劳动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Q5:延长休假期、延迟复工期内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A:国务院通知延长的春节假期及广东省要求推迟的复工期,除1月31日至2月2日及2月8日至2月9日为无薪休息日,2月3日-7日,即使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亦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向员工发放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延长的3天(即1月31日至2月2日)休假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200%的工资标准发放。
广东省要求的延迟复工期间,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2月3日-7日安排员工工作,应按正常工作日发放工资,在2月8日至2月9日(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Q6: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治疗或隔离等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因前述原因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应当怎么发放?
A:对上述情形的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视同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在前述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到期日应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Q7: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A:国家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Q8:复工后,员工仍未出勤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A: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必然影响部分员工复工后及时返岗,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就未能按时出勤的原因作出解释,并要求员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例如被隔离、被限行等证据),在无法联系员工本人的情况下应与其紧急联系人或亲属联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或者政府解除疫情级别管理前,建议企业不轻易在未掌握员工导致旷工的确定事由情形下对未按时出勤的员工作出人事处分或解除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Q9:员工因疫情防控因素未及时返岗的,企业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A:对于因疫情防控因素未及时返岗的员工,企业经与员工协商,先行安排年休假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企业引导员工请病假或事假,则应按病、事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并支付员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
如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待岗或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岗或停工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Q10: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怎么办?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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