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映的电影《吹哨人》(The Whistleblower)是一部由薛晓路编剧和执导,雷佳音、汤唯领衔主演的悬疑犯罪片。本片题材新颖,不似薛晓璐以往《北京遇上西雅图》《海洋天堂》《我和我的祖国》(《回归》篇)这类影片的执导风格,但作为一次较为突破性的创作态度的表达,我们仍能在紧张的极致追击中,慢慢品位这位女导演为观众们勾勒出的情感故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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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文中暂不谈论《吹哨人》是否为一部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悬疑犯罪片,自该片上映以来,已有不少专业影评人站在客观且专业的角度上给予了评价。只是在笔者看来,薛晓璐的本次大胆尝试,不得不说让观众们发现了其作品类型的另一面,让我们看到了其之后作品题材与创作手法上更多的可能性。
本片较同期院线影片的票房和影评来说,虽有演技派及优秀的制作班底加持,成绩却不是特别亮眼。如,翻拍自印度电影《误杀瞒天记》的《误杀》,同样是基于犯罪悬疑的题材内容,采用中外合拍的制作模式,85后青年导演柯汶利的答卷确实让我们眼前一亮。在钦佩后生可畏的同时,不难发现《误杀》的监制一栏写着“陈思诚”,再回头细细一品,确实有那么些似曾相识的创作风格,或许这部具有独特新锐视角的《误杀》正是“唐人街探案”系列的风格延续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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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Box Office Mojo票房统计网站数据显示,《吹哨人》全球收官票房8,832,789美元,即6000余万元人民币(据此前某澳媒的报道该片投资额约达2.4亿元人民币),四分之一的投产比,实在难以匹及薛晓璐之前“北遇”系列所建立起的高口碑以及所获得的高票房成绩。然而,从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吹哨人》的表现虽不尽如人意,但薛晓璐此次结合现实主义创作手法的新尝试,在另一种程度上吹响了犯罪类影视题材,或者说我国影视化全类题材革新的市场号角,着眼于市场监管的细微之处,呼应当下所倡导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一种更为大众化、多元化的方式解读诠释政策规范,确实充满“新意”,在该点上应是成功的。
整个影片立意于一个当下社会认知度较低、大众陌生的词汇---“吹哨人”(Whistleblower),片中多次提到的“吹哨人”概念起源于英国,即该国警察发现罪案线索时通常会吹哨子,以引起同僚及民众的注意。久而久之概念化,由此延伸出来法律意义上的“吹哨人”制度,又称“内部举报人制度”,即为了社会公众利益,鼓励支持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内部知情人士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从“内”突破的重要监管制度。
在商业领域中,“吹哨人”制度作为一项从违法企业内部“策反”员工的措施,通常配合外部或内部奖励手段,以达到激励内部知情人士主动举报公司违法行为之目的。然而在大量实操中,企业里的内部人士在身份转变上更多的是被认定为“告密者”而非“吹哨人”,在某些利益相关者甚至是无关者的角度来看,其行为后果传递出来可能更多的是企业的负面印象,使得“告密行为”常常被“遏制”在既得利益团体内,更甚则是随之而来的打击报复作为“回报”。但是,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市场化、法治化,各国开始逐步完善对“吹哨人”的奖励与保护措施,以及出台配套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例如:本世纪金融危机后的美国出台的《道格-弗兰克法案》专设了“吹哨人”办公室处理相关举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加大了对美国证券行业举报违规行为的奖励幅度,同时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揭发检举者计划”。十九大以来,我国现已有超过40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文件,旨在畅通投诉渠道,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实施企业自律“吹哨人”制度。至2019年底,广东省内已有4个城市(佛山市、深圳市、中山市、清远市)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探索引入“吹哨人”制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今年以来,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规章对建立“吹哨人”制度也已有涉及: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调,“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吹哨人》的“新意”体现在,以影视化的创作手法,更加直观化、大众化的表现方式呈现出了《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蕴含的指导精神,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倡社会监督,建立“吹哨人”及内部举报人制度。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紧接着,在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及“举报”两种行为的对应程序,即投诉采取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借助行政执法程序。如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此外,《暂行办法》对举报人就其与所提供举报内容的关联性、真实性、效力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之情形进行列举。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之投诉,将不再予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也即《暂行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调整。该条款充分体现了《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中“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之指导精神。即从下月起,职业打假群体为牟利而知假购假的行为将不再得到支持,通过恶意投诉而赚取经济补偿的行为将能够被有效遏制。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改革方向,一方面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再造监管流程,重塑监管体系,细化制度安排,依法规范牟利性质的“打假”和索赔行为。
《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我国市场主体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之作用。正因如此,越来越多企业领导者的治理理念也随之不断在合规合法方面得到提升和优化,而越来越多的“吹哨人”正塑造着为社会公义挺身而出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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