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法典已经颁布,法律界一片赞扬之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新中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被誉为包罗社会万象的百科全书,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结构严谨,理论博大精深。但是中国民法学的科学体系尚未真正确立,中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重大问题不少,民法典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设计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瑕,难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律师队伍作为法律界的重要群体,在工作之余研读民法典渐成热潮。本所尹传服律师在认真研习民法典过程中,发现第594条的规定有不科学严谨之处,认为该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应设置在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之中,应当整合至总则编第九章第188条中进行规定。尹传服律师将心得体会付诸文字,提出商榷意见,律所公众号予以刊发,希冀同行大家深入讨论,以益于民法典至臻至善。
民法典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民事法律的百科全书,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
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结构完整,逻辑严密,革故鼎新,包罗万象。但关于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第八章违约责任中的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笔者认为,该条应归于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之中,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对诉讼时效的期间已有一般性规定
总则具备统摄全局的功能。总则第九章规定的是诉讼时效,概括了全部的诉讼时效问题,对民法典其他编的相关内容有约束力。其中,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览民法典全文,总则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除第594条之外,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其他各编均未再另行规定诉讼时效。故第188条中的“法律”指的是民法典之外的部门法或者单行法,并非指的是民法典本身。否则,该条款应当规定为“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没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单独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规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违约责任”在内容上既不相符合,也不协调
(一)民法典颁布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主要原因是过去立法奉行成熟一个,制定通过一个的原则,相关法律颁布的时间并无逻辑先后顺序。中国并无民事统一制定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诉讼时效单独规定在有关部门法中,与其他法律不冲突,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具体如下:
1.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货物买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3.1986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的是民法通则之外的法律;第136条还规定了4种情形的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
4.198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中国生效;
5.1999年《合同法》第129条沿袭《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6.2017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至此,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归于消灭。
综上,民法典颁布之前,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和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产生时间不同等原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对分散,但并行不悖,不存在编排体系上的矛盾。
(二)在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与违约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问题,应各自集中编排,不宜再分散规定。
民法典的两大主题是权利和救济。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权利范畴,即因为权利人的懈怠而导致权利的丧失(通说为丧失胜诉权)。违约责任制度属于救济范畴。违约责任是由于违反原义务(基础义务)而产生的特殊义务(第二性义务)。诉讼时效与违约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实施时,包括合同法在内的9部法律即废止。9部法律中的相关诉讼时效规定均应被吸收统一到总则编诉讼时效之中,否则,总则编的诉讼时效规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第八章规定的是“违约责任”,该章中的第577条至第593条承继并优化了合同法违约责任相关的条款,都与违约责任密切相关。第594条的内容原属合同法第八章其他规定之中,并未设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之中。在民法典就诉讼时效已有专章规定的情况下,将第594条设置在合同编“违约责任”之中,较为突兀,明显与“违约责任”的内容格格不入,是民法典编排上的瑕疵,应予调整。
综上,笔者认为,在将来民法典修订之时,应借鉴《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编排结构,普通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章节中并存,将第594条归到第188条第1款之中,消除民法典编排上的瑕疵,将第188条第1款变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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