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说 | 部分近亲属可否直接向社保机构领取工亡待遇?——社保机构支付工亡待遇无需以民事法律途径作为前置处理程序

作者:尹传服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0-07-31

工亡员工的近亲属向社保机构提交工亡待遇申请,社保机构以“须由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一个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分割比例确定各自具体份额”这一理由拒绝受理且拒绝支付工亡待遇,时间长达近5年之久,谁之过?

裁判要旨

社保机构向工亡职工近亲属支付工亡待遇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近亲属间关于工亡待遇分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并没有规定领取工亡待遇需以民事法律途径作为前置处理程序。社保机构参考民事法律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及时支付工亡待遇属于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如对其他近亲的领取数额有异议的,应循民事争议途径另行解决。

案号

(2019)粤0308行初1493号

案情

原告:王某,系死者廖某配偶

原告:廖某某,系死者廖某儿子

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三人:邓某,系死者廖某母亲

第三人:廖XX,系死者廖某父亲

廖某生前为深圳XX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廖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5年6月,廖某因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9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廖某属工伤。

经两次诉讼,被告于2019年2月出具了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两原告于2019年3月向被告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以“须由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一个支付帐户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分割比例确定各自具体份额”为理由拒不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0元(576880/4*2,);2.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8162元(36324/4*2);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以“须由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一个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分割比例确定各自具体份额”是否合法有据?

法院认为:

1.被告所述“须由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一个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分割比例确定各自具体份额”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2.《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的种类和标准,但对于待遇在近亲属间的具体分配方式并未涉及;

3.《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工亡待遇的共有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但民事法律为共有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指引。根据《民法通则》第5章和《民法总则》第78条、参照《物权法》第103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工亡待遇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4.从社保机构履行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不应当受制于当事人的障碍。社保机构向工亡职工近亲属支付工亡待遇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近亲属间关于工亡待遇分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并没有规定领取工亡待遇需以民事法律途径作为前置处理程序。社保机构参考民事法律关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及时支付工亡待遇属于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如对其他近亲的领取数额有异议的,应循民事争议途径另行解决。

据此,法院支持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20年4月初生效。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已经根据判决书支付了全部理赔款。这5年来,廖某近亲属之间的恩恩怨怨一笔勾销,近亲属与社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争论到此为止,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案件评析

1.本案原告几经辗转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几年来10余次往返于社保机构、法院之间,与社保结构和其他近亲属沟通协商,均无果,感触颇深,希望找到症结所在。

2.阅遍《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部条款,均没有发现社保机构所主张的观点得以成立的法律依据。社保机构一方面担心未经全体近亲属同意支付其中部分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而导致其他近亲属提出异议并被起诉,另一方面因久拖不决,又不得不面临本案原告的起诉,因而陷入两难的境地。

3.本律师认为,因工亡而产生的社保理赔和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保险理赔相类似,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索赔。工亡待遇和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这与法院根据等分原则进行处分的结果是一致的。

法院判决正确地区分了本案支付工亡待遇纠纷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工亡员工的近亲属向社保机构提交工亡待遇申请并请求分割支付工亡待遇款项,是近亲属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请求权。

从近亲属的身份地位而言,近亲属作为行政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人具有类似民事法律关系项下债权人的地位。社保机构作为行政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人具有类似民事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的地位。从本案款项支付争议的纠纷本质来看,参照民事法律规定,本案的近亲属具有类似民事法律关系项下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纯粹债权人地位,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侧重保护具有类似债权人地位的近亲属,并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

从公平角度而言,应侧重保护纯粹权利人即本案的部分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第5章和《民法总则》第78条的规定,在全体权利人(所有近亲属)对全部权利(类似共有债权)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应当有义务按照等分原则向部分的权利人支付工亡待遇款项,即工亡待遇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当然如果部分的权利人隐瞒特别约定获得不应有的工亡待遇数额,有异议的权利人可以另寻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从效率的角度而言,法律没有规定领取工亡待遇需以民事协议内容为前提或以民事判决作为前置处理程序,社保机构单方面以须由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一个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分割比例确定各自具体份额作为支付抗辩的理由,既没有行政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执法效率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合法有据,又体现裁判中的公平正义。

4.承办法官表示,在深圳,此类案件实属罕见,为深圳第一例。本律师认为,社保机构今后可以参考本判决所确定的原则处理类似理赔案件,本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法官的裁判理由充分,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具有开创意义。

5.本案诉讼争端根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故本律师建议立法机关应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

(1)近亲属的范围及受偿的顺序(可以参照民法典法定继承章中的第1127条-1128条的规定);

(2)各近亲属间应当根据等分原则领取工亡待遇,近亲属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明名称和格式;

(4)近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时限;

(5)社保机构发放工亡待遇的时限。如此,有利于快速妥善解决此类矛盾,降低此类诉讼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面对不平,伸出援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深入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对立法之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让逝者安息,令生者安心,使社会安宁。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