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说 | 从“智能坐垫”、“高清摄像头”谈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

作者:李红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1-01-25

摘要

在员工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管理权,员工有义务接受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并非没有边界。本文通过对近日一则“智能坐垫”的新闻及一个因高清摄像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过程中遵守我国《民法典》,保护员工隐私及个人信息。

一、一则新闻、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近日网上有一个关于“智能坐垫”的新闻:某公司发给员工一批智能坐垫,该坐垫可感应记录人体的诸多数据并上传至APP,有员工在得知自己的身体检测数据均会被上传并被公司HR部门看到后,在网上吐糟:感觉自己像在坐牢,在被监控。

(图片来自网络)

恰巧,就在前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并同时发布了十二个典型案例,其中第10号案例《张某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企业在办公场地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女员工(因案例中提及员工产假,故笔者推测为女性)张某岗位是信贷部审批副经理,其用两把伞作撑在其工位上以遮挡A公司在其工位正上方安装的一个高清摄像头,并就此事通过邮件向公司领导、工会反映,希望公司解决该问题;A公司在多次警告而张某拒不改正收起雨伞的情况下,以张某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主张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前海法院)、二审法院(深圳中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再审法院(广东高院)亦驳回了员工的再审申请。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思考:上述新闻和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有无侵犯员工隐私构成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边界在哪里?

二、《民法典》对隐私的保护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个人隐私事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对个人隐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第1035条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和约定等。

三、“智能坐垫”、“高清摄像头”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和违规收集数据

根据前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人民法院裁判认定A公司安装摄像头不存在违法性时认为,摄像头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亦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以此来论证A公司安装高清摄像头的合理性;对于员工张某就电脑密码被拍摄到、个人身体部分“走光”等对A公司做法的质疑,法院认为“电脑密码并非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规范着装即可以避免“走光”。——笔者对相关观点不赞同。

首先,办公场地并非没有隐私。根据前述民法典规定,隐私并非仅仅指个人单处的房间,在多人办公的场地中,员工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也可能会有“私密活动”,也有“私密部位”、“私密信息”需要保护。职工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其在办公室的工位上工作过程中,会有不愿被人察觉的动作。案例中,摄像头在女员工工位正上方,必然会涉嫌拍摄到员工身体私密部位;而在“智能坐垫”的新闻中,员工身下的“智能坐垫”所收集到的数据,极大可能会涉及员工的身体部位隐秘信息。

其次,在员工坐垫上收集数据、在女员工工位正上方安置高清摄像头,显然不具备正当和必要性。

不可否认,一些特殊行业例如银行等单位或者一些特殊岗位,需要严密的监控和持续的录像,以保证对场地内所有行为的持续的监督管控及数据收集。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是一个黄金首饰加工企业,由于黄金价值高,企业在员工操作台上方设置了监控摄像头,操作员工均着工服装、戴工帽——这家企业安装摄像头显然是合理和必要的。而前述新闻中,相关用人单位了解员工情况,显然不必要从坐垫上收集身体数据;案例中A公司“为保证办公场地人财物安全”,根本不必要在一个信贷审批员岗位女职工工位上方安置高清摄像头以监控员工行为。

第三,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程序性规定。在上述新闻和案例中,均未提及用人单位曾就其做法征求过员工的意见或者得到过员工同意这一内容,如用人单位擅自收集员工的影像、体温、动作等身体数据,也违反《民法典》1035条规定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的这一程序要求。

四、用人单位确需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笔者认为,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收集与员工相关数据的,至少应当做到:

1、从员工管理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民主程序制定;从个人信息的保护角度来说,依照《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应征得员工同意。

2、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告知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相关处理规则,让员工知道其个人数据被收集后会正当使用,安全存储,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3、即使得到员工的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也不应过度甚至滥用权力,而应遵循合理必要原则。例如,公司如果确需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的,也应避开涉及员工隐私的角度和位置。

4、用人单位妥善保管相关信息,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销毁。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员工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泄露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以及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个体的心情舒畅、维护个体的尊严。员工虽然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是并不意味着隐私权的减少或者丧失。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如果不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仅不会换来员工的忠诚,还有可能构成侵权。毕竟,员工不是机器,与其依赖机器收集员工身体及生理数据来试图掌控员工的行为,不如采用人性化、科学的管理手段,激发员工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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