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到来,数据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国先后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成我国数据保护领域法律监管体系,确立了数据领域全行业强制合规制度。
为帮助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落地,深圳市于2022年1月1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界定了数据财产权属,为数据交易奠定了权利基础[1];202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以特区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决心;近期,深圳市发改委又分别颁布实施的《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数据交易办法”)与《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数字产业落地,为数据场内交易明确了实现路径。
本文旨在依据上述规定梳理数据的定义及交易办法中的交易主体与相关环节。
01 数据的定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信息(information)是指关于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等客体的知识,在特定语境中有特定的含义;数据(data)是信息的一种形式化方式的体现,以达到适合交流、解释或处理的目的[2]。笔者认为,当数据和信息结合起来后,信息的价值便可通过数据反映出来,这时数据便拥有了财产价值,因此数据产品是信息整合的表现形式和组织结果,数据信息是数据产品蕴含的信息内容[3]。
02 基于交易场景的数据交易分类
当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其就具有了交易价值,对于数据交易,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4]。顾名思义,场内交易是指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的集中数据交易;场外交易则指不经过数据交易场所而由企业或个人之间自主进行的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办法就是对场内交易的规定。
03 数据交易(场内)主体、相关方及要求
(1)数据交易主体及相关方
数据交易办法涉及的各方包括数据商、数据卖方、买方以及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5]。
数据商,是指从各种合法来源收集或维护数据,经汇总、加工、分析等处理转化为交易标的,向买方出售或许可;或为促成并顺利履行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标的发布、承销等服务,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法人[6]。
数据卖方要想成为数据出售主体,需成为数据商或者通过数据商保荐,方可进行数据交易[7]。根据数据交易办法,数据卖方和数据商的核心义务是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数据卖方和数据商应对其开发、发布、销售的交易标的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质量可靠[8]。
对于数据买方,核心要求则是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和数据授权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数据。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辅助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关服务包括:
(2)数据交易对于各方的要求
①诚信义务。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②保密义务。各方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数据资料、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③资料留档。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地整理交易全过程资料并留档保存,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防止业务档案丢失、泄密。保管期限自业务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年。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特殊要求:
①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应当予以拒绝。
②工作成果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其它鉴证报告时,应当保证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情形[9]。
04 数据标的类型
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数据产品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0]:
1、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主要包括两类: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
2、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是指卖方提供数据处理服务能力。包括数据的采集、预处理、建模、分析处理、可视化、数据安全等服务。
3、数据工具
指可实现数据服务的软硬件工具。包括可进行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清洗、分析、可视化处理、数据安全等工具。
4、其他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说明:(1)不得交易类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包括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不得作为交易标的。(2)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如发现重大敏感数据出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05 进场及交易流程
因深圳数据交易所公开资料所限,笔者根据数据交易办法相关规定及网站公开信息(上海数据交易所(chinadep.com),分析得出场内进行数据交易流程大致分为:
1、企业认证
数据卖方根据数据交易场所的指引进行企业登记、认证,申请交易凭证开通数据交易业务[11]。
2、产品合规评估、登记
数据卖方根据数据交易所的要求,对数据产品进行合规评估并登记[12]。
3、产品挂牌
数据卖方所售产品需具备数据交易场所要求的条件。
结合对数据卖方和数据商关于产品真实、合法、质量可靠及其他交易所的要求,笔者认为挂牌产品的要求至少包括[13]:
①合法性。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合法且真实、不侵犯他人权利。
②使用价值。有具体的使用场景、可提供用例和测试数据、可提供技术和数据更新。
③交易价值。产品可计量价值,可定价。(笔者认为,定价方式主要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或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4、交易准备
正式交易前,数据卖方需依据实际情况披露交易标的的描述说明、适用范围、更新频率、计费方式等信息,并向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样例。
数据买方需提供所属行业、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等信息。
对于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需对数据卖方和数据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督促数据交易主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14]。
5、交易磋商阶段
进入正式交易阶段后,数据卖方和数据买方就交易时间、数据用途、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进行磋商。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提供“在线撮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向交易各方提供数据测试实验环境、探索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为交易定价提供参、提供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维度等服务[15]。
6、交易合同的签订
由数据交易运营机构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及备份存证,交易合同内容需包括数据描述、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数据使用期限、安全责任、交易时间、保密条款等内容[16]。
7、交付结算
由数据交易运营机机构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17]。
8、争议解决
由数据交易运营机构制定、公布争议解决规则,买卖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解决争议[18]。
笔者认为,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数据交易运营机构可以提供投诉、调处服务,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或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结语
数据交易办法搭建了场内数据交易的主体、标的、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等基本框架,但对于数据交易诸多具体规定,例如数据商运行管理指南、数交所生态合作方管理指南、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及管理规范、数据及交易合规性审核指南、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数交所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还有待不断填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界定数据财产权属驱动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写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实施之际>》李红
[2]ISO/IEC:Information technology-Vocabulary,Online Browsing Platform
[3]《数据要素的界权、交易和定价研究进展》熊巧琴、汤珂
[4]《构建多层次多样化数据市场体系》戎珂
[5]《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8]《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9]《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0]《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1]参见上海数据交易所(chinadep.com)-交易指南(凭证申请指引)
[12]参见上海数据交易所(chinadep.com)-交易指南(产品合规评估指引)
[13]可参见数据交易平台(szdex.com)(商品详情)
[14]《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5]《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16]《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7]《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8]《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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