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生源,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比如名师教学、考试包过、包拿证等形式的承诺,但在实际教学中,却存在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证书取得未达到宣传或承诺标准的情形,最后引发学员对培训机构的不满和责任追究。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支持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同样支持学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益,判决培训机构“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原告奉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被告北京某培训机构报考老师处咨询事宜,报考老师向其推荐双证套餐(三级健康管理师证书和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活动,并且承诺保障一次性通过拿证。奉某交纳了报名费2892元,缴费成功后在报考老师指导下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后,奉某一直按照学习资料在进行学习,2021年7月经班主任老师核实后发现自己报的课程仅为一个证书的课程,且并不保证一次性通过拿证。原告多次与被告培训机构沟通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为了招揽学员,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培训费并按照三倍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奉某教育培训服务费2892元;
2、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奉某损失8676元。
律师解读
一、教育培训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教育培训服务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二、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消费欺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教培机构在宣传、招生运营环节中,哪些违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消费欺诈呢?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列举。具体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如下情形构成欺诈:
(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三、构成欺诈时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如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双重责任。民事赔偿方面,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行政处罚方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简介
罗延飞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担任闽南理工学院客座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1世纪教育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广东现代教育研究院法律专家库成员等职务
吴艺瑶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为商事仲裁与诉讼,同时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合规、劳动人事争议、房屋买卖与租赁、婚姻与继承、物业管理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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