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论坛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诉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限利息的办案心得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5-02-28
  前言
 
  在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往往会约定出借人收取超出法定最高利率标准的高利率,而借款人在支付高额利息之后,有的借款人反过来主张出借人返还多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即超限利息,特别是约定借款期限跨越最高法院第二次修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2020年8月20日法律适用时段分界日,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利率标准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的年利率36%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借款人主张出借人返还多支付的超限利息,该如何进行权利主张呢?法院如何裁判,返还请求是否会支持呢?本文从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这类案件需准备的证据要点、相应法律依据及裁判观点。
 
  为了方便说明,借助一个实践案例展开:出借人于2019年开始借款给借款人,双方陆续有借有还,借款还款记录多达几百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每次借款时均需在微信上出具借条,而借条只写明借款金额和借期,但并未写明利息,但是实际上从结合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来看,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均是根据出借人的要求按照月利率4.5%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后借款人于2023年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主张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限利息。借款人的代理律师此时如何准备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呢?
 
  根据本人的代理经验,在这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一方应当围绕提起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来准备证据材料,需要明确案件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证据材料方面,需要确认搜集和整理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超限利息的事实;二是注意法院审理案件时关于不同时间段法定利率标准的裁判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01证据材料方面
 
  一般来说,这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提交的证据材料至少要有合同或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合同或借条能够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前的借款相关事实,能够完整反映借款金额、借期和利率。在前述案例中则出现这种情形: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在每次借款时是在微信上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上却没有写明利息,无法直接证明借款人是按照月利率4.5%的高利率标准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这时需要从其他证据如结合银行流水入手。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流水作为最为关键的证据材料,从银行流水可得出借款人每次分别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偿还的利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上关于借条的内容、出借人催告还款和双方对每次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实确认的事实,可得出固定利息为月利率为4.5%。
 
  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完整证明了借款人按照月利率4.5%的标准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具体利率,也能通过银行流水统计出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的利息除以相应借期得出相应利率,因此银行流水是最为关键的证据。
 
  02注意不同时间段法定利率标准
 
  该案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从2019年持续到2023年,而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法定利率标准是不一样。
 
  (一)可主张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超限利息
 
  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所以在2020年8月20日前法定利率标准为年利率36%,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2019年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例如北京三中院(2023)京03民终456号案亦判决返还2018-2020年间超付利息37万元。
 
  (二)可主张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超限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标准上限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鉴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能每月、每季度或每年都会变化,2019年8月最初公布的年利率为3.85%,目前的年利率为3.1%,所以在2020年8月20日后法定利率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亦需分段确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和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禁止高利放贷,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四倍的利率部分属于无效,因此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期间已支付的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即出借人需要向借款人返还多支付的超限利息。
 
  可供参考的生效法院判决案例: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2)鄂9006民初2837号刘先鹏、李坦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高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之时法律保护的上限(年利率15.4%),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被告基于合同无效部分的利息约定收取原告超过国家规定借款利率上限的利息8806.71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03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即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有关利率约定限制的规定应当适用于该民间司法解释,即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LPL的四倍;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不包括当日),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即有24%、36%的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两档标准规定。因此借款人现在起诉要求出借人返还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其多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应当适用2015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必然是支持此类诉求的。对于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借款人主张出借人返还多支付的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限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并没有直接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可主张出借人约定利息标准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以出借人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应当将多收取的超限利息返还给借款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借款人在诉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标准的超限利息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即“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同时要求出借人承担超限利息的资金占用费损失。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律师简介
 
  吴新龙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致力于办理公司相关纠纷、电商领域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诉讼领域。精通诉讼流程,尽心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过大量不同类型复杂诉讼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强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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