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避坑指南 | 签订合同时,这些前提确定了吗?

作者:张付忠、郭佩君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5-03-25
  上周我们聊了如何避免“识人不清”,今天继续用真实案例,带你认清合同中的两大关键前提——鉴于条款和定义条款,助你避坑避险!
 
       真实案例
 
  案例1:一个“鉴于条款”,竟成败诉/胜诉关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鉴于条款”明确写道:“鉴于出租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且已通过消防验收。”但实际租赁时,B公司未完成消防验收,导致A公司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B公司辩称,“鉴于条款”仅是合同背景说明,不构成合同义务,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合同首部的约定是整个合同的纲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定B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消防验收的直接责任主体,因其未履行消防验收义务,应承担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
 
  关键启示: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忽视鉴于条款的重要性,要么不写鉴于条款,要么使用通用条款:“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然而,这段话的实际意义有限。
 
  有些公司可能认为“鉴于”条款不是合同正文的一部分,因此不具有合同的拘束力。但实践表明,“鉴于”条款与正文条款具有同等价值,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违反“鉴于”条款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约。
 
  “鉴于条款”≠废话:若涉及权利义务或事实陈述(如资质、权属、审批等),法院可能视其为合同核心内容。鉴于条款清晰地阐述合同双方的目的,不仅能够统领整个合同,还可以作为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是否满足解除条件的依据。
 
  案例2:关键日期不清致使遭受利息损失
 
  投资者与某标的公司及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若标的公司在2025年1月1日前未能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则需支付回购价款给投资者。回购价款以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收益,自投资完成之日起至回购日为止。投资者于2025年1月1日通知标的公司及股东于20日内完成回购。
 
  投资完成日指投资者实际完成投资的日期。然而,由于合同中对于回购日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如何确定“回购日”,各方存在严重分歧:
 
 
       原告主张:回购日应为两位被告最终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利息计算期限最长,利于原告。
 
  被告一主张:回购日为回购触发条件日(2025年1月1日),利息计算期限最短,利于被告。
 
  被告二主张:回购日为通知回购期限届满日之日,即触发条件后20日。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被告二观点,认定回购日在协议中未有明确约定,应理解为原告所发出回购通知指定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
 
  该判决对于原告来说,其想主张的回购价款就会大大减少。
 
  关键启示:为了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确保定义精准。类似对“回购日”的术语,需在合同中明确指向具体时间节点(如“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回购条件触发之日”)。
 
       避坑总结
 
       星辰律师为大家总结四字箴言,“一真一细”,聚焦合同前提部分的事实真实性、定义细致性。
 
  1.一真:鉴于条款要“真”
        在设置鉴于条款时,应当确保其内容尊重事实、反映真实意图,并与合同正文中的条款相呼应,避免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明确核心事实:避免“双方友好合作”等模糊表述,直接写明“甲方已取得XX资质”“标的物通过XX验收”等关键前提。
 
  2.一细:定义条款要“细”
       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关键术语、专业用语或交易用语等术语定义,如“合格IPO”需明确标准,“在某些XX地域/证券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且上市后公司的市值应达到XX”。
 
  对于特定条件,如“合格”、“符合标准”等,也需要给出清晰的定义。
 
  在合同中提到约定特殊时间节点时,如“回购日”“交割日”等,需明确是“触发日”“通知日”还是“实际支付日”。务必确保交易双方对这些时间节点的认知一致。如果出现认知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在合同定义中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未来的争议。
 
  同时警惕“但书条款”,对方可能添加“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情形”,需反问:何为“其他认可情形”?
 
        结语
 
  合同是商业合作的“盾牌”,而非“摆设”。无论是案例中因“鉴于条款”导致的败诉或胜诉,还是因“定义不清”引发的利息争议,都揭示了一个核心逻辑:合同的每个字句都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战场”。将模糊的“可能”转化为清晰的“必须”,当双方在合同中以“真”为根基、以“细”为路径,才能让合作既有法律的约束力,又有执行的确定性。
 
  法律风险往往始于细节的疏忽,而商业信任则建立在规则的透明之上。无论是创业者、投资人还是企业法务,都应将合同视为“预防性法律武器”,而非形式化的流程文件。唯有如此,才能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将风险转化为可控的成本,让合作真正成为共赢的基石。
 
  *案例1案号:(2017)青民终33号
 
  *案例2为星辰律师团队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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